題組內容

一、社團法人 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 90 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 A 於 102 年宣告解散, 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 災,A 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 A 之社員丙 於 85 年以 2,000 萬元向 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 90 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 98 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 2,500 萬 元。另 A 於 91 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 B 銀行貸款,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 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 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 A 對於 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 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 91 至 101 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 B 共貸款 4,000 萬元外,並於 95 年間擔任 B 之客戶 C 向 B 貸款 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⑴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 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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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739327
2020/01/12
甲應不得依契約或侵權請求權,向A及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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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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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494354
2020/08/19
爭點:民28法人侵權責任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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