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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中立法)#53394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李四租用大樓內一間民宅經營夜春護膚美容店,並經商業登記完竣,但該護膚店卻 暗藏春色,經常媒介店內從業人員與客人為猥褻之行為。某日,又遭客人檢舉,轄 區警察分局乃派遣警察人員偽裝客人前往消費,並於營業時間內進入,見有客人在 場疑似進行猥褻行為,店家藉此以營利時,乃通知店外制服警察入內進行臨檢及盤 查,並獲客人合作,指證李四確有媒介猥褻以營利之行為。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⑴警察入內臨檢是否合法?理由為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新增規定,得否將李四之 夜春護膚美容店勒令歇業?理由為何?(12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hao88
警方於執行臨檢、檢查、盤詰無論名稱為何,依據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皆是對人的行動自由、財產、隱私權影響甚鉅,故警方於臨檢前必須先符合相關臨檢要件,方得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方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在符合相關要件情形下可查證人民之身分,美容店應為公共得出入之場所,且題目中警方進入時為營業時間,並無妨礙其營業,故進入臨檢為合法之行為。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新修正之條文,其新增目的是為了預防許多公司或店家因曾犯妨害自由、妨害風化、妨害秘密或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且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在刑執行畢後繼續營業或更換招牌繼續營業,故新增立法該條文,以避免此種情形發生,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的規定在符合上述要件下,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綜上所述,將李四之夜春護膚美容店勒令歇業為合法之行為。
詳解 提供者:Kuan-Po Cho
(1) 社會秩序維護法§39: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刑事訴訟法§228: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6: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18-1: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詳解 提供者:109警特上榜

(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而知有違反本法之行違者,應即開始調查。按題意警員接獲檢舉,應開始進行調查

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得實施查證身分,同條第4項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不得妨礙其營業,綜合以上規定可認為警察的臨檢應屬合法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的規定,公司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為執行業務而犯妨礙化罪、妨礙密罪、通訊保障及察法、妨礙自罪、人口運防治法,經判決有徒刑以上,得處該公司勒令歇業。按規定得將李四的護膚所勒令歇業




詳解 提供者:NikiLau
535場所臨檢,已發生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本案又遭客人檢舉,警察人員偽裝客人前往消費,並於營業時間內進入,見有客人在 場疑似進行猥褻行為,店家藉此以營利時,符合警察行使法6條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要件...
詳解 提供者:VICKY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進入公共場所及工合法場所,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及犯罪之虞者,得進行身分查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警察人員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知,並不得妨礙其營業。
詳解 提供者:cid661080
一、合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對於公共場所的進行臨檢 二、可以,查獲媒介色情
詳解 提供者:Alonso
一、1.合法2.依據警職法第六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該護膚美容店經商業登記完竣,顯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3.不得將該店家予以勒令歇業,因李四之行為尚未合於社維法第十八之一條之要件。
詳解 提供者:邱昶樺
合法。
詳解 提供者:benson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一)有客人檢舉,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字有人檢舉情形有違反本法之嫌疑時,警察應立刻展開調查。警察於營業時間內進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依法調查之事項應於店家營業時間內為之。故警察入內臨檢屬合法行為。(二)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二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演唱或撥放淫辭、歲據或其他有妨礙善良風俗之技藝者,且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之場所,其情節重大且再次違反者,才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故該護膚店雖屬營業場所,但卻未撥放淫辭、穢劇,故不得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