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的規定,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而知有違反本法之行違者,應即開始調查。按題意警員接獲檢舉,應開始進行調查
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得實施查證身分,同條第4項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不得妨礙其營業,綜合以上規定可認為警察的臨檢應屬合法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的規定,公司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為執行業務而犯妨礙風化罪、妨礙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礙自由罪、人口販運防治法,經判決有徒刑以上,得處該公司勒令歇業。按規定得將李四的護膚所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