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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中立法)#53394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失業男子張三因有詐欺、背信等前科,長期無工作致心生怨懟,乃思前往市政府鬧 事,表達不滿。某日自家中取出自有水果刀一把,藏於褲袋中,準備前往市政府找 市長理論。於進入市政府擬潛入市長室時,遭秘書阻擋詢問來由,張三支吾其詞只 一再說要找市長。不久隔鄰警察局兩名警察迅速到達現場,對張三進行盤查,並見 其褲袋鼓鼓,進行拍搜,確認帶有器械,乃要求張三將器械交出,發現是水果刀後, 將張三帶回警察局依法處理。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警察應依何法處理本案件?本案件應由何機關,如何處理?(13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cloudii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無故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對現行違序人即時制止,作成記錄,查證身分,保全證物後,並逕行通知其到場,若不服通知,得以強制方式使其到場。 該水果刀為違序所用之物,雖社維法僅規定違序所用之物僅為得沒入,警方得將該刀作為證物先行保管,若法院未裁定沒入,應將該水果刀發還當事人。 本條有處罰拘留,故於警察機關詢問完畢後應依社維法第45條之規定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或普通庭)裁處,地方簡易庭如認為無調查、調查之必要者,應立即作出裁定後當庭宣告並當場交付裁定書。
詳解 提供者:hao88
警方依規定將張三帶回警局之後,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無正常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依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緩,因該法律條文構成後法律效果為處拘留或罰緩,警方於製作相關筆錄後移送普通法院簡易庭裁定之。
詳解 提供者:s0923234
該名失業男子張三無故攜帶刀械至市政府,雖為該水果刀非管制刀械,但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一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惟該案件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一 依社維法63條裁處之 二 有罰拘留,為社維法45條之案件由簡易庭裁處之 處罰之執行依社維法第50、51條由警察機關執行之 執行方式依社維法53條,令其於拘留所執行 依社維法54條拘留之執行急時起算,並以24小時為一日 執行期滿釋放,零時至八時期滿者,經同意得於當日八時釋放
詳解 提供者:闕誠漢
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察機關詢問後送簡易庭裁處
詳解 提供者: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7一般警特(詳解若自動開啟販賣請告知解鎖)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裁處之。由於本條罰以拘留或罰緩,拘留屬拘束人身自由之處罰,係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之一,依憲法第八條意旨,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判之,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進行裁定,若行為人不服簡易庭之裁定,亦可經原裁定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詳解 提供者:加油!
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地方簡易庭裁處
詳解 提供者:邱昶樺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因攜帶凶器之處罰為居留或罰緩,所以警方於製作筆錄後移送該館法院普通庭裁定之。
詳解 提供者:Anthony
應立即作出裁定後當庭宣告並當場交付裁定書
詳解 提供者:NikiLau
本條款處三日三萬屬於本法45條簡易庭所管轄之案件,應由警察機關\"訊問\"後移交簡易庭\"裁定\"。 簡易庭對於前項警察機關所移請裁定之案件,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是黨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發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