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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幾個地方小錯,被處勒令停業的店家,不能以代履行執行歇業行為之義務,只能以怠金處罰之。因為關店不能經由第三方代為關店,只能專屬店家執行之行為。
另外補充:
間接執行無法達成其目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題意得知可利用,斷營業處所之水電或限制使用該營業處所。
間接執行與直接執行並無先後次序,如情況急迫,非使用直接強制難以達成其目的,可以選擇直強制來達成此目的。此時,就不執行間接強制了。
依據法務部的意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7條即可作為執行的依據,不用再依行政執行法的強制手段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止營業或歇業。
(一)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應先以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執行,無法達成目的時,方可採用直接強制之方式(例如斷水、斷電)。
(二)理由:行政執行法§1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由是觀之,行政執行法係基準法,應優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強制執行相關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