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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中立法)#53394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失業男子張三因有詐欺、背信等前科,長期無工作致心生怨懟,乃思前往市政府鬧 事,表達不滿。某日自家中取出自有水果刀一把,藏於褲袋中,準備前往市政府找 市長理論。於進入市政府擬潛入市長室時,遭秘書阻擋詢問來由,張三支吾其詞只 一再說要找市長。不久隔鄰警察局兩名警察迅速到達現場,對張三進行盤查,並見 其褲袋鼓鼓,進行拍搜,確認帶有器械,乃要求張三將器械交出,發現是水果刀後, 將張三帶回警察局依法處理。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⑴警察盤查、拍搜並將張三帶回警局,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2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hao88
警方盤查或檢查人民的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於上述題目中市政府依常理判斷為公共場所,一般人民皆可自由進出,警方於進入市政府盤查為合法之行為,而對該男子盤查的要件為市長室平時應該為管制場所非有公務向市長本人或秘書預約應不會在市長室,上述題目中祕書的行為顯然不知該男子,故以應停居留證許可而無停居留證的要件對其盤查,在盤查過程中因警察職權行使法為預防行政危害,可在不侵犯人民的權利下,對其外部的拍搜,或使用一目了然原則進行查察,在確認後發現有攜帶危險器械水果刀,依規定得扣留之,故警方盤查、拍搜並將張三帶回警局為合法之情形。
詳解 提供者:Minho W.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而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之許可者。 五、滯留於有事實足認其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而張三屬於一般人,而本籍國人出現在市政府內洽公尚屬合理,係具有停(居)留許可之身分,但該市長室若非於開放時間讓民眾進行參觀,張三之出現顯然不合常理,警察人員於盤查時,得以肉眼所視之處,對被盤查人進行拍搜,而同法第七條第四款亦規定: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張三的身上又攜帶水果刀,已確認其帶有攻擊性之器械,與一般民眾前往市政府洽公及出沒在該市長室之行為,顯然有違常理,且有可預見之危險性,故將張三帶回警局之合法理由如是。
詳解 提供者:s092323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因張三擬潛入市長室時遭該市府人員發現,卻說不出理由為何,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再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對其身體進行拍搜
詳解 提供者:誠誠

)盤查、拍搜、帶回警局之適法性

    1.本案盤查依據

      (1)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6條第1項第5款部分內文: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滯留於有停居留許可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得對其實施身份查證;本條第3款又事實足認為防止 

         其本人或他人之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份必要者。

    (2)本案中地點是否屬於應有停居留許可,市政府多為不特定多數人可進出之場所,應此可推斷出

        為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但市政府內也有行政人員辦公之處所,此部分就應該有進出許可限制 

       ,依題意雖然尚未進入市長室,但此處經許可屬於不得滯留的區域,且拍搜出來之水果刀, 

       對。生命、身體皆有危害之虞。

   (3)綜上所述,管見認為盤查合法。

 

 2.拍搜之依據

    (1)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款規定:警察為執行身份查證時,若有明顯事實攜帶足以自傷、自殺或傷

      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械是用條例第5條規定:警察人員依法執

      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可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2)本法檢查包含

       目視檢查:僅作外觀檢查。

       同意檢查:經受檢人同意,受檢人將物品給我們檢查。

       拍搜檢查:為美國法檢查的一種,無需經過同意,有本款的情況下,無需受檢人同意就可以檢 

       查身體及所攜帶物品,藉由碰觸其外部查覺物之特性。

   (3)本案中褲子異常鼓起,客觀合理判斷褲子內放有異常物品,並藉由拍搜查覺物之特性,略微不 

       便及情節輕微,仍屬合法範圍內。

    (4)綜上所述,拍搜有依據,手段也尚未到達搜索部分,故管見認為合法。


 3.帶回警局之合法性

   (1)警職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法規定需要在已窮盡所有方法仍然無法查證身份時,才可帶回勤務
     
處所進行身份查證。依題意未有提及是否已經得知張三身份,如已窮盡所有方法仍然無法查證身

     份,才可帶回警局,反之亦然。

   (2)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42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人,警察人員得及時制止,並得

       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本案張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水果刀,該水果刀屬於具 

       有殺傷力之器械,張三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詳解 提供者:cloudi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對下列之人查證身: 一、合理懷疑其有涉嫌犯罪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己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害,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施行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需停居留許可之區域,而未持有停居留之許可者。六、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者。前項第6款管制站之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因防制犯罪、預防重大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題中潛入市長室之行為,因屬於顯而易見之第五款滯留於需停居留許可之區域,而未持有停居留之許可者,故警方依此發動身分查證係為合法,又張三於接受警方盤查時,警察人員發現其外觀鼔鼔有明確事實可能攜帶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一項第4款之規定,得檢查其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品。而對其拍搜(一觸即知之原則下)發現其攜有水果刀,過程均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游惟喆

(1)

盤查階段:得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對其進行查證其身分

依題示得知行為人張三即將進入市長室被秘書阻擋,且市政府為市民得出入之公共場所,警察得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對其進行查證其身分.

措施階段: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題示得知警察人員對行為人張三進行查證身分之動作時,發現其褲帶鼓鼓,無故潛入市長室,經由環境觀察及其他之綜合判斷,明顯有事實足認其攜帶器具,得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之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但其檢查之手段並非是侵入性手段,類是美國警察實務之拍搜,僅能以手觸碰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之外部

帶回警局:依照上述得知,行為人張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規定,無故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行為人張三為現行違序之行為人,得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將現行違序之行為人帶往警局

結論:警察盤查行.拍搜及帶往警局之行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一)        警察盤查及拍搜合法之理由討論如下: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人民身分,其中依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故員警查證身分合法。

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查證人民身分,可採取之必要手段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有事實足認其攜帶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5)            無法查證身分時,可將人民帶回勤務處所查證其身分。

詳解 提供者:鄭鹹
一,釋字535號之意指,警察對於盤查的發動應以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且有相當理由為其盤查發動的門檻。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意旨:警察對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有下列各款情形,得對人民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2)有事實足認對於已發生犯罪或即將犯罪之知情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他人之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着手實施重大犯罪或人犯藏匿處所者。(5)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而無停(居)留許可者。(6)行經公共場所、路段或管制站者。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意旨,警察對於前條規定之人,為查證其身分得為下列必要之措施:(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人別相關資料。(3)令出示身分
詳解 提供者:li0840214
合法,張三已觸犯公共危險罪之虞
詳解 提供者:cid661080
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條(盤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