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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7503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法第 2 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 害,促進人民福利。」試問警察執行職務如無法律依據與法律授權時,可否依警察 法第 2 條實施相關作為?請就學說及實務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歐陽勳
警察為維護社會秩序而行使諸多職權行為,從警察法上來看這些行為我們將他定性為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及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而法律行為又以行政處分為主,事實行為如警械之使用、及時強制等。合先敘明。 一大法官釋字570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到,警察法第二條與第九條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之主管機關,依法發布警察命令,唯該命令如果涉及人民自由及權利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為警察法第二條及第九條只有畫定組織權限及管轄事務之性質,只具有組織法欠缺行為法,故不能以該法限制人民之自由及權利。 另依大法官455號解釋理由書提到,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力範圍甚廣,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皆受到憲法之保障,但並非一切的自由都受到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有關於人生自由以憲法第8條規定的最為詳細,眾令立法機關也不能以法律定之,至於哪些事項應以法律定知哪些事些可以授權已命令定之以規範的對象、內容、法益之輕重與以衡量,故我門加以整理如下: 1.憲法保留:以憲法第8條規範的最為詳細,縱令立法機關也不能以法律定之 2.絕對法律保留:有關剝奪他人生命及身體自由以法律定之,不能以命令定之。 3相對法律保留:有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以外的權利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 4技術性及細節性:有關技術性及細節性無需法律定之以行政規則訂之皆可。 眾上所述依我國警察法第二條只具有租之法之性質不具有型違法之性質故不可以作為居數人民自由的法律依據
詳解 提供者:zxxc471

   本題討論之意旨乃為法律保留原則之規範密度之程度,依提示之相關內容,茲敘述如下:

(一)警察因為了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故其於執行職務時多以干預性之作為,故對於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均可造成直接性之侵害,故此均需以法律明文規定為授權依據,故實務及學說各有其所主張,茲分述如下:

1.實務之見解

爰依大法官釋字第570號解釋書之意旨:警察法第2條及同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發布警察命令,如警察發布之警察命令涉及人民自由權利時,應受上開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警察法第2條之規定,警察之任務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9條第1款,警察依職權發布警察命令,僅據組織法之劃定與管轄事務性質之權利,欠缺作用法,故不得直接對人民發生效果。另一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書之意旨: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並非毫無差別之保護,應視法律保護規範密度而定之,故而提出階層化法律保留原則,茲敘述如下:

   (1)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之保障,其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故縱立法機關,也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2)絕對法律保留:指凡限制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之法益,則必須由法律訂定之,不得由法規命令之形式為之。例如:對人民進行即時性之管束、對人民進行身分之查 證。

    (3)相對法律保留:指凡限制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之法益以外之事項,得經法律定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機關以命令訂定之。例如:如對人民科處性交易之罰緩之規定。

    (4)非法律保留:係指規範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因其對於人民之侵害顯著較低,故不須以法律訂定之,僅得以命令訂定之,尚非憲法所不許。例如:警察勤務配置方式。

    (5)法律保留原則之例外:本國目前以中央政府規定第4級之機關,得以命令訂定之,其他皆須以法律訂定。

2.學說之見解:

  (1)重要性理論: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之各款者,皆須以法律訂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明白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保障人民權利之事項者。三、關於政府機關之事項者。四、其他應以法律訂定者」。

  (2)侵害性理論:依照憲法第23條之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結論:

  綜上所述,警察是否得以警察法第2條之相關規定為執行職務之依據,依法律保留規範密度而言,應視個案侵權之程度而定,如排除上述有敘明之規定與限制,則得以警察法第2條為警察發動權限之依據,

詳解 提供者:tinyeanfun
警察之法定四大任務為1.依法維持公共秩序2.保護社會安全3.防止一切危 害4.促進人民福利,前兩項為輔助任務,後兩項為主要任務。 根據大法官釋字570號解釋,警察法其內容所規定事項為屬於組織法範圍,其法所產生的效力並不能及於一般民眾,即不能對外產生效力。故當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時,並不能以此法當作依據。故當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遇有需要行使公權力時,必須有作用法作為依據,以對民眾行使,即可對民眾直接產生效力。 舉例來說,以警察人員行使臨檢來說,其法之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臨檢要件及措施,我們並不能單純以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支臨檢的定義作為執法依據,其中並無說明實施臨檢知要件、措施、方法、及人民之救濟方法,故此,大法官釋字535號因此產生,此釋字說明警察人員並不能毫無法之依據隨易臨檢他人,除了要有分局長以上職位之長官指定臨檢場所之外,尚需要綜合環境要素及警察人員之專業判斷,以合理懷疑、事實足認等要件作為基礎,警察人員之專業為輔,綜合一切情事予以認定。 警察人員執行任何對民眾有關之情事,皆須有法之依據,其法為作用法,對人民直接產生作用之法,若人民對此感到受到侵害即可依法提起救濟,如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此乃組織法與作用法之最大差異。簡言之組織法因其為組織內之法,規定組織內部之相關作為,對人民並未產生干涉動作,人民即無法提出相關救濟作為。
詳解 提供者:Stanley

警察法屬組織法,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事項:

一.發布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拘提.扣押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戶口查察.市容整理.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法第八條所規定警察人員所依法執行之事項

欠缺作用法之性質

且警察依法行政必須有法律規定之

因為對人民產生效力,故須絕對法律保留,

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而對人民有侵害時,採使得救濟

詳解 提供者:沈邵群
不可,警察法為任務條款,依釋字570為組織法,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依據。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7676551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一 警察在有無法律授權又需行使一定權力之分為 干預手段 上需有法律授權才得以實施 非干預手段 基本上不需有法律授權方得以實施 學說上可分為 有形力行使說 :以警察行使行為須具有一定動作為區分,若有行使之動作則為干預手段,若無行手動罪責為非干預手段 實力說: 以警察行使之行為在社會上通念是否認可,若依社會通念認為係不能認可則為干預手段,若係一般社會通念認可則為非干預手段 權力侵害說:乙警察之手段是否有侵害到人民之權利為區分,若有侵害則為干預手段,若無侵害,則為非干預手段 實務上依大法官釋字之意旨,警察法僅具組織法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得作為發布限制人民之依據
詳解 提供者:LYL(111警佐班上岸)
NN
詳解 提供者:皮皮

想請問一下 如果未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部分,任務條款也可以作為職權發動之依據嗎,就是當成任意手段,因為課本上是這樣寫的,能麻煩各位幫我解答嗎 謝謝 拜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