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比較標的有下列情形,應先做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1.急買急賣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權債務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8.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9.法院拍賣 10.人為哄抬之交易 11.其他
1. 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2. 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 受債權債務影響之交易 4. 親友關係人交易 5. 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 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 拍賣 8. 公有地標售、讓售 9. 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 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 人為哄抬之交易 12. 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 其他特殊交易
急買急賣,急出租急承租 以畸零地合併為目的之交易 有債務處理問題之買賣 親友関係人間之買賣 有糾紛未處理完成之 公有地標售,出售 拍賣之土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買賣 有迷信原因之交易 有哄抬交易因素之買賣 違反法定使用関係之買賣 其他有關於特別之交易
(一)比較法估價 比較法係以交易觀點分析不動產之價值並依據替代原則,經蒐集相當交易案例資料後,就其條件相似之最近交易不動產選擇適當者,比較評估;惟因交易條件及不動產本身之異質性,是故,於必要情況比較時,須經適當之調整,方能適用。 (二)應先作調整之情況 比較標的倘有所列之情況,須先作調整: 1.急買賣或急承租急出租 2.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3.受債務債權關係影響之交易 4.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情勢之交易 7.拍賣 8.公有土地之標售或出售 9.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10.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11.人為哄抬之交易 12.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13.其他特殊交易
情況調整因素會影響交易價格 1.急買急賣 2.期待因素 3.債權因素影響 4親友關係人交易 5.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交易 6.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7.法院拍賣 8.迷信影響交易 9.公共設施用地交易 10.人為哄抬交易影響
1. 急買賣、急出租 2. 期待因素 3. 債權糾紛 4. 親友人間之交易 5. 畸零地 6. 迷信 7. 公共設施用地 8. 哄抬價格 9. 拍賣 10.其他特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