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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7503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理由書揭示:「……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 序維持,應盱衡社會整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 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 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 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 試說明許可制及報備制之內涵及其區別為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cindy

(一)許可制之內涵

指雖認同集會遊行乃人民之權利,但為了達成有效之資源分配,以利國民行使該權利,因此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方可實行。此種管制模式較注重安全與秩序,而我國在釋字445號解釋以前採許可制,而在解釋後則改採除有不許可之事項外皆應該許可,故學者稱準許可制。

(二)報備制之內涵

基於保障人民之權利,而採行一經報備即可以舉行,除非有重大事件才得以例外禁止,以維護憲法所欲表彰之集會遊行自由之意旨。

(三)許可制與報備制之區別

1.管制手段:許可制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報備制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2.地位:許可制為上下主從,統治之關係;報備制為政府與人民對等,合作關係

3.資訊提供:許可制乃人民單方面的提供國家資訊,國家則未必會提供;報備制則為國家與人民互相提供對等資訊

4.法律原則之適用:採許可制則無需遵守最低度的法律原則;報備制須滿足最低限度的法律原則

5.違法認定:許可制認為若是未經許可即為違法;報備制則是未經報備未必違法,要個案認定之

6.舉證責任:許可制則由人民舉證其行為為合法;報備制則是由國家舉證人民之行為為違法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本題試說明集會遊行許可制及報備制區別討論分述如下:

(一)許可制:係指任何集會遊行都需先獲得主管機關同意方可進行,否則即屬違法之集會遊行,而受理機關須行使職權裁量許可或不許可。

 

(二)報備制:係指任何都無需事先申請許可,即可進行集會遊行活動,之所以須採報備制是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並可以事前有所準備,除有明顯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有危害時,才有預防性禁止之可能。

 

(三)兩者區別:

1、        基本理念

許可制:原則不許,例外許可。

報備制:原則許可,例外不許。

2、      申報性質

許可制:申請是義務,不申請為違法。

報備制:報備非義務,不報備不違法。

3、      秩序維護

許可制:申請人自行負責。

報備制:有報備者警察維護,反之自行負責。

4、      申報限制

許可制: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我國允許)。

報備制:得提起行政訴訟。

5、      負責人之責任

許可制:多為刑罰。

報備制:行政罰為主。

6、      申報目的

許可制:請求解禁。

報備制:請求保護。

7、       偶發性集會遊行

許可制:違法。

報備制:無不許。

8、      申報後程序

許可制:受理機關須為意思表示,許可或不許。

報備制:受理機關無須為意思表示。

 

(四)結論:

許可制與報備制之區別以如上述,而我國採准許可制,基本理念為原則許可,例外不許。PASS

詳解 提供者:cloudii
許可制:從事集會遊行時應先將遊行之時間、地點、內容、人數、進行方式等...施實過程,於集會遊行前交由指定之主管機關審核,如經許可後才可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項目及範圍舉行。 報備制:集會遊行不須經任何機關審核,僅須告知要遊行,而不需告知詳細之內容及細節即可舉行。(無所謂許可或不許可之情形) 我國目前:「依據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認為原本集會遊行法對集會遊行之項目限制欠缺明確性,且對內容審核之部分(如:禁止共產主義、對社會秩序或個人法益造成侵害)等違反憲法第11條之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及第14條之集會、結社自由因此宣告違憲。惟,因「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 序維持,應盱衡社會整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 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 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之理由,基於社會之公益,認為單純對社會遊行之外部審核應依主管機關之許可,並以列舉方式陳述不得集會遊行之情況,只要未違反規定,均以許可為原則。於學說上認為此方式可稱為「準報備制」。
詳解 提供者:NEWDAY0415
目前718號釋字後,對於申請遊行的目的、緊急性有很大空間可議。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許可制 行政機關係基於法律上之地位,對於人民應有之集會權利,給予許可後方得施行,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報備制 人民係依憲法賦予集會之權力,在經過與主管機關之報備下,只要不違法,方得執行 決定上 許可制 主觀機關應許可人民之集會方得以為之 報備制 一經報備便可為之 關係上 許可制 上下對應 報備制 平行對應 憲法保留上 許可制 僅消極給予人民憲法上之之集會權力 報備制 除憲法上之集會權利 ,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正當法律原則 皆是基本原則 資訊上 許可制 片面資訊 報備制 互相溝通 法律上 許可制 人民應證明自己係正當 報備制 主管應正名干預正當

詳解 提供者:阿拉伯人
憲法規定人民擁有集會自由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