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制之內涵
指雖認同集會遊行乃人民之權利,但為了達成有效之資源分配,以利國民行使該權利,因此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方可實行。此種管制模式較注重安全與秩序,而我國在釋字445號解釋以前採許可制,而在解釋後則改採除有不許可之事項外皆應該許可,故學者稱準許可制。
(二)報備制之內涵
基於保障人民之權利,而採行一經報備即可以舉行,除非有重大事件才得以例外禁止,以維護憲法所欲表彰之集會遊行自由之意旨。
(三)許可制與報備制之區別
1.管制手段:許可制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報備制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2.地位:許可制為上下主從,統治之關係;報備制為政府與人民對等,合作關係
3.資訊提供:許可制乃人民單方面的提供國家資訊,國家則未必會提供;報備制則為國家與人民互相提供對等資訊
4.法律原則之適用:採許可制則無需遵守最低度的法律原則;報備制須滿足最低限度的法律原則
5.違法認定:許可制認為若是未經許可即為違法;報備制則是未經報備未必違法,要個案認定之
6.舉證責任:許可制則由人民舉證其行為為合法;報備制則是由國家舉證人民之行為為違法
本題試說明集會遊行許可制及報備制區別討論分述如下:
(一)許可制:係指任何集會遊行都需先獲得主管機關同意方可進行,否則即屬違法之集會遊行,而受理機關須行使職權裁量許可或不許可。
(二)報備制:係指任何都無需事先申請許可,即可進行集會遊行活動,之所以須採報備制是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並可以事前有所準備,除有明顯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有危害時,才有預防性禁止之可能。
(三)兩者區別:
1、 基本理念
許可制:原則不許,例外許可。
報備制:原則許可,例外不許。
2、 申報性質
許可制:申請是義務,不申請為違法。
報備制:報備非義務,不報備不違法。
3、 秩序維護
許可制:申請人自行負責。
報備制:有報備者警察維護,反之自行負責。
4、 申報限制
許可制: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我國允許)。
報備制:得提起行政訴訟。
5、 負責人之責任
許可制:多為刑罰。
報備制:行政罰為主。
6、 申報目的
許可制:請求解禁。
報備制:請求保護。
7、 偶發性集會遊行
許可制:違法。
報備制:無不許。
8、 申報後程序
許可制:受理機關須為意思表示,許可或不許。
報備制:受理機關無須為意思表示。
(四)結論:
許可制與報備制之區別以如上述,而我國採准許可制,基本理念為原則許可,例外不許。PASS
許可制 行政機關係基於法律上之地位,對於人民應有之集會權利,給予許可後方得施行,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報備制 人民係依憲法賦予集會之權力,在經過與主管機關之報備下,只要不違法,方得執行 決定上 許可制 主觀機關應許可人民之集會方得以為之 報備制 一經報備便可為之 關係上 許可制 上下對應 報備制 平行對應 憲法保留上 許可制 僅消極給予人民憲法上之之集會權力 報備制 除憲法上之集會權利 ,法律保留 法律明確性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正當法律原則 皆是基本原則 資訊上 許可制 片面資訊 報備制 互相溝通 法律上 許可制 人民應證明自己係正當 報備制 主管應正名干預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