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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45140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依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分別說明警察之職權為何?警察法第 9 條警察 職權之「警察命令」為何?並請舉例說明。(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波麗菜大人

1.請依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分別說明警察之職權為何? 依據警察法第九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1.發布警察命令。2.違警處分。3.協助偵察犯罪。4.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5.行政執行。6.使用警械。7.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8.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是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2.警察法第九條警察職權之警察命令為何?並請舉例說明。 指行政命令而言,理論上包括法規命令或是行政規則。中央由內政部或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亦有可能依特別法之規定,由行政院發布者,如警械總類及規格表,依法由行政院發布。惟行政院為各部會之上級機關,不宜視為警察機關。可以發布警察命令在學理上可以包含警政署與內政部,但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僅限於內政部可以發布警察命令,不包含警政署,而地方警察命令,則由地方政府發布。

詳解 提供者:蔡蔡

一、警察法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發佈警察命令。 2.違警處分。 3.協助偵查犯罪。 4.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5.行政執行。 6.使用警械。 7.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 理等事項。 8.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 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 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三、警察法第九條之「警察命令」: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警察命令的種類包括行政程序法下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因此不論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只要主體是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發佈就可稱為警察命令。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則非屬警察命令,僅可以說是法規命令。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

警察法第九條:發佈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職法第二條: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建築物、住宅、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二、

該處之警察命令是指,只要是由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發布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均屬警察命令。 其警察命令之性質,按釋字570號解釋,係屬組織法之劃定職務與管轄事權性質,欠缺行為法功能,是以該命令僅對內部行政人員有效,而不對外生效,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警察命令授權依據。

詳解 提供者:白子桓
一、警察法所稱警察職權 1發佈警察命令(內政部或地方政府) 2違序處分 3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 扣押 拘提 逮捕 4行政執行 5使用警械 6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 正俗 交通 衛生 救災 營業 建築 市容 戶口 外事等 7其他依法事 二、警職法所稱警察職權 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 執行職務時之公權力具體措施(諸如警職法第2條所列舉) 三、兩者比較 前者屬組織法上職權 內部管理 後者屬程序法上職權 外部效力
詳解 提供者:翁祺

(一)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之職權說明如下: 1、依據警察法第九條:警察所行使之職權說明如下。 (1)、發佈警察命令。 (2)、違警處分。 (3)、協助偵查犯罪。 (4)、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5)、行政執行。 (6)、使用警械。 (7)、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 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 事項。 (8)、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2、依據警察之權行使法第二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 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 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 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詳解 提供者:cindy
ㄧ. (一)有關警察之職權 1.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依照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警察之職權種類有以下八種 發布警察命令 違警處分 協助偵查犯罪 執行搜索扣押逮捕及拘提 行政執行 使用警械 警察之業務:保安 正俗 交通 衛生 救災 消防 營業建築 戶口查察 市容整理 外事處理 及其他有關警察職務之事項。 2.警執法第二條之規定:依照警執法第二條有關警察之職權,係警察機關與人員為達成法定之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份 鑑識身份 搜集資料 通知 管束 驅離 直接強制 物之扣留 保管 變賣 拍賣 銷毀 使用 限制使用 處置 進入住宅 建築物 公共場所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措施 二. (一)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該條之警察命令乃是屬於一種抽象對於不特定多數人之規範,因此不得予以救濟,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此點是與該法第十條之警察命令最大不同之處。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因為不論警察命令是屬於法規命令或是行政規則只要發布之主體為上述之機關則均屬於警察命令。例如警察施行細則則是由內政部為發布主體因此屬於警察命令之一種。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是由行政 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則其非屬警察命令僅可以說是法規命令。
詳解 提供者:蔡濡亦
一、 1.警察法第九條:公共利益,保護社會安全,促進人民福利,防止一切危害 2.警職法第一條: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共利益,社會安全 二、 1.要求
詳解 提供者:波波利(tera小米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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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CR
一、依據警察法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發佈警察命令。
 2.違警處分。
3.協助偵查犯罪。
4.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5.行政執行。
 6.使用警械。
 7.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 理等事項。 8.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所述
1、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為狹義、實質、功能上的警察概念
2、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 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三、警察法第九條警察命令概念如下:
1、釋字570號解釋,人民之自由權利限制,依憲法第23條規定,應依法律限制之,此為法律保留概念之侵害保留,得由法律授權命令加以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內容須具體明確,始得發布命令,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依警察法第2條及第9條第1項,固然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發布命令之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有上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依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維持共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及警察法第9條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上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非有行為法性質,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2、故警察法第9條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正負、縣市為縣市政府,人民對於該警察命不如有無法提出救濟,因為欠缺行為法性質,倘若因警察法第10之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詳解 提供者: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