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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46012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即時強制之管束,其要件於學理上可分為那幾類?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說 明警察得為管束之要件為何?職權內容為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hack
(一)管束在學理上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保護性 預防安全性 概括性;及要件 1.依照警職法第19之規定,當警察遇有下列情形時得予以管束 (1)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得救護其生命 身體 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保護性)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保護性)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預防安全性)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概括性) (二)職權內容 1.管束之手段屬於即時強制之一種,係為了預防危害所為具有強制性的手段,因而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故需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並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使得為了,並給予人民有事後請求補償之機會。 2.而依照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警察為管束時,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之,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及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保護。如前述管束是一種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因此法律賦予警察應健行告知之程序。 3.復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警察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規定係在避免執法人員可能會遭受危害而為設立,以保障警察之安全。
詳解 提供者:我一定要考上

(一)管束之意義: 管束之意義,具有保護.制止.限制自由之權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暫時限制予以保護,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由於李震山老師之看法將學理上之種類分類為三種,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一二項為保護性管束;第三項為安全性管束;第四項為概括性管束。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酒狂殺暴他) 1.酒醉或瘋狂,非管束或預防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3.暴力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危害。 4.其他認為必要救護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 前項管束之要件,應於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不得逾越24小時,並應以適當之方法通知家屬或關係之人,或適當機關人員保護。前第一項管束時得檢查管束人之身體所攜帶之物。

詳解 提供者:Tzu Lou

一、 (一)即時強制之管束學理上可分保護性、安全性及概括性三種類型,茲就分析如下: 1.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或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維護其生命。 3.暴行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4.其他認有必須救護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二)警察為管束,應於危害及危險結束時終止管束,時間不得逾24小時,並應立即通知及交由其親友或家屬,或其他適當機 關保護。 (三)警察德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

詳解 提供者:@&;:…&*
1.保護性 (1)瘋狂或酒醉 (2)意圖自殺 2.安全性 (1)暴行或鬥毆 3.概括性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餘,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或預防其危害 如逃學逃家之中輟生之概括性管束。
詳解 提供者:楊士層

即時強制方法包括:

一、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1.軍器、兇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3.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1.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2.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在於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

詳解 提供者:ericrx78
保護性、移置性限制性
詳解 提供者:boy840628
管束3類,保護、安全、概括 警職19 警職2
詳解 提供者:LYL(111警佐班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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