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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 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2613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於週六夜間設點,對行經之車輛「逐車」攔停,經簡單詢問後發現駕駛人有酒 味者,即行要求酒測。該攔停點於警察法規上的名稱為何?有何法律規定之要件? 攔停酒測究係犯罪偵查或行政調查之行為?認定之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ftmac203
依據上述題目所陳: (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之規定,民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警方得依法對其查證身分。右稱指定須由該管警察機管主管(分局長以上職務)為之。 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對已發生之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其中第三款:得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驗測定。 (二)攔停之行為為行政調查,酒測後若酒測值達0.25MG/L以上(含0.25)則轉為犯罪偵查,因已超過法定標準,必須依據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予以偵辦並移送該管地檢署,若未達0.25MG/L則屬行政調查,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予開立交通告發單或將其車輛扣留。
詳解 提供者:EVA
根據僅查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第六條第六項「警察於公共場合及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管款之人查證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第七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錯: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生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八條第三項「警察隊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依據上述三個法條規定,警察於夜間設點逐車攔停是合法,且於攔停時發現酒後駕車之駕駛人,及行酒測為警察職務上之工作。
詳解 提供者:George Lee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 三、行政調查→視酒測結果轉換為犯罪偵查。
詳解 提供者:axm_1
1.警察職權行使法 2.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行經指定場所可以實施攔檢,第7條可以盤查人車。 3攔停酒測為行政調查,經酒測確認超標達公危標準,才會成為犯罪偵查行為。
詳解 提供者:Anne Liu
1. 指定之路段或管制站 2. 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稱攔停點,為一種檢查站,對於經過之人車施以查察 防止危害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事件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主管長官為之 行政調查
詳解 提供者:蕭皓天
警執法第二條 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警執法第八條 警察對於以發生危害或易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於以攔查
詳解 提供者:鄭雅穗

6 要件 地點 對象 限制 行政調查-身分查證 犯罪偵查-犯罪調查 犯罪嫌疑 為了達到行政目的而對人隱私資料收集 攔停時如有飲酒或有違法本法之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