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緝私條例(以下簡稱同法)第23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同法第8條而抗不遵照者,處船長或管領人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項運輸工具。
2,同法第24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
3,同法第25條:船舶在沿海24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船長及行為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