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高先生在民國 108 年 6 月成立信託契約,將其位於新北市之商業用土地
(公告現值為 800 萬元)做為信託財產,委託王會計師(受託人)管理
10 年。除每年土地之孳息的受益人為高女士(高先生之女)之外,並約
定於民國 118 年 6 月(信託契約 10 年期滿時),以高女士為該土地之歸
屬權利人。請問依現行稅法之規定:
⑴那一個年度應報繳贈與稅?且該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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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08年就要報了 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 除非有贈與稅尚未核可或是行蹤不明等情形才是受贈人繳 題目沒特別講那從原則認定 是贈與人(高sir)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