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16條(私有土地所有權限制)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二.土地法17條(不得移轉、設定負擔租賃於外國人之土地)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4.鹽地 5. 礦地 6.水源地 7.要塞軍備區及領域邊境土地 前項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地 三.
1下列土地不得移轉 海 天 可 城 公 礦 瀑 公 名 其 區段徵收一定其間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 期間以一年六個月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