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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純非選)#13787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分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說明「地價稅」、 「房屋稅」及「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昱志

(一)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1.稅基:按土地申報地價之總額採累進稅率課徵。申報地價最低不可低於其土地之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低於百分之八十政府得依其申報地價照價收買;或依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課徵地價稅。 2.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a.土地所有權人 b.設定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c.承領土地時,為承領人 d.承墾土地時,為耕作權人 e.土地是信託財產時,為受託人 f.土地為公同共有時,為其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g.土地為分別共有時,就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分別繳納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指定由現使用人或承租人繳納地價稅:a.所有權人行蹤不明 b.權屬不明 c.無人管理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支付。 (二)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其房屋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1.稅基: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依其使用執照上所載之工程造價為準;無使用執照之房屋,依當地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價值為準,並依年份折舊,及地段增值率予以增減之。 2.納稅義務人:a.建物所有權人 b.典權人 c.現使用人或管理人及承租人 d.未申請保存登記者,為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為現使用人或承租人 。 (三)特種貨物勞務稅法規定,土地之特種貨物勞務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1.稅基:因買賣行為所受之全部利益。 2.納稅義務人:將土地出售之人。

詳解 提供者:MT Tseng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課徵之公告地價~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共有人~不動產典權人 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課徵之房屋稅為土地建物登記所有權人既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