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1.稅基:按土地申報地價之總額採累進稅率課徵。申報地價最低不可低於其土地之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低於百分之八十政府得依其申報地價照價收買;或依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課徵地價稅。 2.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a.土地所有權人 b.設定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c.承領土地時,為承領人 d.承墾土地時,為耕作權人 e.土地是信託財產時,為受託人 f.土地為公同共有時,為其管理機關或管理人 g.土地為分別共有時,就各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分別繳納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指定由現使用人或承租人繳納地價稅:a.所有權人行蹤不明 b.權屬不明 c.無人管理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支付。 (二)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其房屋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1.稅基:有使用執照之房屋,依其使用執照上所載之工程造價為準;無使用執照之房屋,依當地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價值為準,並依年份折舊,及地段增值率予以增減之。 2.納稅義務人:a.建物所有權人 b.典權人 c.現使用人或管理人及承租人 d.未申請保存登記者,為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無使用執照者,為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為現使用人或承租人 。 (三)特種貨物勞務稅法規定,土地之特種貨物勞務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1.稅基:因買賣行為所受之全部利益。 2.納稅義務人:將土地出售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