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老李於民國38年孤身自大陸來台後,與林小姐結婚,膝下未有一兒半女,老李
於民國94年3月8日過世,遺下土地一筆與建物一棟。嗣後,林小姐於同年9月8日完成繼承登記,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林小姐單獨繼承老李之遺產是否有理由?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若林小姐與老李有進行結婚登記,林小姐則為配偶身分,依法有權單獨繼承老李之財產,反之則無權繼承
詳解
一、林小姐之繼承為有理由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遺產之繼承順序,除配偶之外,應以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題中老李後與林小姐結婚,未有兒女,於死亡後配偶為唯一親屬,故繼承有理由。
惟林小姐於處分其不動產前,應經登記,使得處分。
詳解
待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