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老李於民國38年孤身自大陸來台後,與林小姐結婚,膝下未有一兒半女,老李
於民國94年3月8日過世,遺下土地一筆與建物一棟。嗣後,林小姐於同年9月8日完成繼承登記,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林小姐何時取得老李之不動產之所有權?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民法1147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所以林小姐從老李死亡後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但取得所有權不代表能處分所有權,
必須完成繼承登記後,才得處分該不動產。
詳解
於被繼承人無權利能力之日起算
詳解
1、林小姐為老李之配偶,依民法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故老李若除其配偶林小姐外,無任何其他法定繼承人,則林小姐即為唯一之法定繼承人。
2、林小姐於老李死亡日當時,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但需依法完成登記始得處分其因繼承所得之土地。
詳解
94年3月8日:老李過世時,但在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在登記後才取得處分權
詳解
老李過世時。依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依同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林小姐自老李過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另依同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林小姐於完成登記後始得處分該不動產之物權。
詳解
詳解
待補
詳解
1138配偶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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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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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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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