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思覺失調症、憂鬱症、社交恐懼症、廣泛性焦慮症、分離焦慮症、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行為規範障礙症(CD)、對立反抗疾患(ODD)、自閉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