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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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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663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住所地:彰化縣員林鎮)、乙(住所地:台中縣大雅鄉)二人對丙(住所地: 苗栗縣大湖鄉)負有 100 萬元借款的連帶債務,卻無意清償。丙於今年(以下同) 三月受管轄法院為輔助的宣告,並以其父親丁為輔助人。丙於五月,未告知丁即以 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連帶清償借款 100 萬元。
⑴對於丙提起的訴訟,何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10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丙,主張共同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7 年 2 月間過失拆毀原 告所有的 H 屋,請求判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新台幣 250 萬元。訴訟中,乙、 丙對拆毀 H 屋一事不爭執,但否認自己有過失,並主張甲於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一事,縱有侵權,請求權也已罹於時效。甲表示自己在 97 年 10 月間始獲悉 H 屋拆 毀一事,極力否認之前已知情。試問:何謂舉證責任?對於乙、丙的「過失」,以及 甲是否在 97 年 3 月間已知拆毀 H 屋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5 分)
#159744
⑵如管轄法院得知丙受輔助宣告,對其起訴應如何處理?(15 分)
#159746
四、甲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20 萬元。言詞辯論程序中,乙 未對侵權事實爭執,僅對損害額表示爭執,並以言詞對甲提起反訴,請求塗銷乙在 甲所有 L 地(位於新竹市)上的 300 萬元抵押權登記。如甲能證明其主張的損害額, 則法院對甲的起訴及乙的反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159747
一、甲(住所地:台北縣板橋市)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縣龍潭鄉), 請求塗銷 L 地(位於桃園縣楊梅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主張,其基於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將 L 地移轉登記予被告乙,該移轉登記無效,應予塗銷。因被告遲誤 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依原告的一造辯論而判決原告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並主張,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且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未記載不到場的效果,其未 受合法通知,原判決違法,請求廢棄該判決。第二審法院對乙的上訴,應如何裁判? (25 分)
#159743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551684
一、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 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本 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 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 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 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 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 分)
#55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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