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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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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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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科目: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
9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試依兩岸現行離婚、收養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有配偶且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否構成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