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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 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依兩岸目前之侵權責任(或侵權行為)與相關的收養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述問題: 年滿 19 週歲之甲,於本(2010)年 8 月 8 日完婚並辦妥結婚登記,甲因與乙早有 嫌隙,乃於婚後二日教唆自幼養母病亡而與養父丁同住年方 17 週歲之同事丙,將 乙所有之汽車燒燬洩憤。問:乙得對甲或丙或丁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請求否? (25 分)
二、針對合同(契約)無效或不成立之締約過失責任,兩岸目前之合同(契約)法制規 範各有如何之規定?其差異何在?(25 分)
三、關於遺囑繼承,臺灣民法繼承編與中國大陸繼承法分別訂有「特留分」及「必留分」 之規定。問:二者之規定有何不同?侵害「特留分」或「必留分」的法律行為之效 力又如何?試依兩岸各自之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之。(25 分)
四、設夫妻之一方因他方「與第三者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協議離婚或裁判 離婚,而受有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問:其因離婚所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構成要件如何?又夫妻之一方,得對與其配偶同居之第三者為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否?試依兩岸目前之離婚及相關之侵權責任法制規範,比較回答 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