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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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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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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科目: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試依兩岸目前之侵權責任(或侵權行為)與相關的收養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述問題: 年滿 19 週歲之甲,於本(2010)年 8 月 8 日完婚並辦妥結婚登記,甲因與乙早有 嫌隙,乃於婚後二日教唆自幼養母病亡而與養父丁同住年方 17 週歲之同事丙,將 乙所有之汽車燒燬洩憤。問:乙得對甲或丙或丁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請求否?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