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 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5013
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5013
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試依大陸民法通則與我國民法總則之規定,說明自然人之行為能力依何標準區分何 種等級?(25 分)
⑴甲為小學三年級學生,現年滿八歲,某日下課於返家途中,見乙(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人)販賣之電動遊戲非常有趣,而以賒帳方式向乙購買電動遊戲機及軟體(價值 約新臺幣三萬元,即人民幣約六千餘元),則其契約(合同)效力如何?
⑵丙向丁購買智慧型手機一支,約定於西元 2011 年 9 月 1 日由丁送至丙住所交付 於丙,屆期丁依約送至丙住所欲交付時,丙卻因事外出,致丁無從交付,而將該 手機攜回,於回程搭載計程車時,因計程車與他車擦撞,致該手機遭毀壞。則該 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應由何人承擔?
⑴甲男年滿二十歲,乙女年滿十五歲,因熱戀而欲結婚,惟為雙方父母反對,甲、 乙乃逕行邀請兩名證人,舉行結婚典禮。則其結婚效力如何?
⑵丙男與丁女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實際分居已達五年,而無法共同生活。 經查,造成丙、丁無法共同生活之原因,可歸責於丙百分之六十,及可歸責於丁 百分之四十。若丙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准許 與丁離婚時,法院應否准許?
四、大陸之繼承法與我國民法繼承編目前均採所謂之法定限定繼承原則,試說明何謂法 定限定繼承原則?採行限定繼承後,為避免侵害債權人之權益,兩岸採取何種相關 因應措施?(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