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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5013
科目: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試依目前兩岸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⑵丙男與丁女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實際分居已達五年,而無法共同生活。 經查,造成丙、丁無法共同生活之原因,可歸責於丙百分之六十,及可歸責於丁 百分之四十。若丙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准許 與丁離婚時,法院應否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