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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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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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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科目: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6538
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設夫妻之一方因他方「與第三者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協議離婚或裁判 離婚,而受有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問:其因離婚所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構成要件如何?又夫妻之一方,得對與其配偶同居之第三者為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否?試依兩岸目前之離婚及相關之侵權責任法制規範,比較回答 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