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
會會款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將 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
會款。甲得知 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⑴甲請求丁「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甲請求丁拆除B屋、返還A地均無理由
一、拆除B屋
(一)甲為A地所有權人 依民法821準用767II準用767I中段
(二)丁為B屋無權占有?→丙為原始起造人,丙間接占有,戊直接占有,但丁並無占有。
二、返還A地
同上所述,丁並無占有。
一、拆除B屋
(一)甲為A地所有權人 依民法821準用767II準用767I中段
(二)丁為B屋無權占有?→丙為原始起造人,丙間接占有,戊直接占有,但丁並無占有。
二、返還A地
同上所述,丁並無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