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獻上之定義與統計(余漢儀,1995;林佩儀,2004;廖秋芬,1997;紀琍琍、紀櫻珍、吳振龍,2007;黃惠玲、郭明珠、王文秀,1994),可將兒童虐待分成下列四大類別: (一)身體虐待: 在非意外情況下,攻擊、體罰、傷害兒童之身體,以致需要治療甚或死亡者,約佔24%,為最容易被發現的虐待型式。 (二)精神虐待: 持續的批評或威嚇、遺棄、嘲笑等破壞兒童自我形象與自我評價之行為,使兒童在感情和智力方面發展受阻,約佔9%。 (三)性虐待: 對兒童出示與色情有關之資料或從事性器官接觸、性交等行為,包括亂倫或逼迫賣淫等,約佔12%。 (四)疏忽: 對兒童之基本衣食營養及醫療方面疏於照顧,導致兒童身體發展虛弱,且健康極差,約佔54%。 本研究中以團體遊戲治療介入的受虐兒,將包含上述的身體虐待、性虐待及疏忽三種類別,並試圖瞭解研究對象在進行介入後的效果與改變。 Browne(引自林佩儀,2004)則將兒童虐待分為被動與主動兩種類型,前者包括身體、情緒或性虐待的暴力行為,後者則指忽略的形式,有時伴隨身體和情緒的虐待。
1.身體虐待 指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包括非意外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灼傷或「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1 等 ),而且有證據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外造成的。
2.性侵犯指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例如強姦、口交),或兒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2 的性活動,包括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例如製作色情物品)。
3.疏忽照顧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可以是: (1)身體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飲食、衣服或住所,沒有避免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缺乏適當的看管或獨留兒童在家) (2)醫療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醫療或精神治療) (3)教育方面(例如沒有提供教育或忽視因兒童的身體殘疾3 而引起的教育需要) (4)情感方面(例如忽視兒童的情感需要、沒有提供心理照顧)
4.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重複行為及態度模式或極端事件。例如羞辱、 驚嚇、孤立、剝削/利誘、 漠視兒童的情緒反應,向兒童傳 遞他/她是沒有價值、有缺點、沒有人要或沒有人愛的訊息。
資料來源:https://www.swd.gov.hk/doc/fcw/proc_guidelines/childabuse/Chapter%202%20(Chi).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