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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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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中原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財經法律學系甲組 A 類︰民法#101199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向乙銀行貸款 200 萬,並以名下的 A 屋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嗣後甲自 A 屋往外增建 一小間衛浴,衛浴興建過程中恰缺磁磚,甲為圖一時之便,擅取鄰居丙之一袋磁磚,鋪設衛 浴牆壁,完成衛浴興建。請問:
1. 針對該袋磁磚,丙得向甲主張何項權利?
相關申論題
一、甲有感於流感季節將至,為避免感染乃至乙藥局購買口罩。甲看到乙店標示「口罩專區」 之處,陳列有「活性碳口罩」、「醫療口罩」、「布面口罩」、「海綿口罩」琳瑯滿目,仔 細觀察後挑選三盒「海綿口罩」,嗣後友人告知該種口罩並無有效過濾細菌或病毒的功能, 甲乃向乙以「買錯口罩種類」為由,主張撤銷雙方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遭乙拒絕。請問:乙之拒絕有無理由?
#424403
2. A 屋如遭查封拍賣,該衛浴部分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之範圍?
#424405
三、某日,經營藥局的甲在店裡午休時發生電線走火之意外。但因甲已沉睡而未能及時發現, 導致藥局起火燃燒。此時路人乙經過發現火災,趕緊跟隔壁的洗衣店老闆丙借用滅火器想幫 忙滅火。惟藥局玻璃大門因甲於午休前即已上鎖,乙不得其門而入,不得已的情況下,乙只 好用滅火器擊碎玻璃門,進入藥局後因黑煙密布,而未注意到甲剛進貨準備販售的口罩一箱, 以致不小心踩踏到口罩,而使口罩毀損。然而乙最後迅速的撲滅火勢,成功阻止火勢延燒到 隔壁鄰居,並適時救出已昏迷之甲。甲送醫後,救回一命,但乙卻也因此遭火灼傷,而住院 治療 3 個月,期間無法上班,還必須支付醫療費用。不料,乙出院後竟遭丙要求支付滅火器 的價金,甲亦向乙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玻璃門及口罩一箱之費用。但乙認為自己 的行為乃是為了救甲所為,認為不須賠償,且向甲請求支付自己因住院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及 無法工作所生之薪資損失。請問:甲、乙、丙三人之請求是否有理?
#424406
四、甲承租乙所有的 A 套房一間,月租一萬,租期一年,押租金兩萬。一年過後,甲仍繼續 居住於 A 套房,並按期支付租金,惟甲乙兩人皆因生活忙碌而未重新訂定契約。某夜,因寒 流來襲,甲與友人丙一起煮火鍋,後因丙之過失而致廚房失火,但幸好及時撲滅,未釀成大 禍。甲要求乙修繕廚房,乙主張自己並無修繕義務,堅持不修,甲因此拒付租金一個月。嗣 後,乙向甲表示終止租約,並請求燒毀廚房之損害賠償。請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 如何?
#424407
(3)若甲男向乙男起訴請求負擔甲男之生活費,妳/你認為法院如何為裁判?
#476481
(2)若甲男向乙男提起請求別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80
(1)若乙男向甲男提起請求同居之訴,妳你認為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476479
二、甲應好友乙之請託,將其A古董鐘出借與乙,使之能作為中古文物展之其中一項展品,但因展期開 始前,該A 鐘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有效運作,乙便將該A鐘交由修理,丙於收受該鐘後交付一張维修單與乙,作為维修之憑證。數日後,乙因股市突然大跌而有資金需求,故向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丁表示其為A鐘所有人,僅是該鐘目前由鐘錶鐵師傅丙维修中,其願將之出賣,並以讓奥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該A鐘所有與於丁,表示同意後,乙便將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丁,使丁能夠向丙領回該鐘,惟系爭買賣契約與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自始即具有無效事由,但其情為乙丁所 不知。丁於自認取得對該A鐘之返還請求權後,復對善意且重大過失之戊表示願將該A出 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逻讀求權之方式,將該A 讓與於,戊表示同意後,丁即將該A鐘之维修單交付與。此外,戊為慶祝其蒐藏到尋找已久的A鐘,於是取出先前由朋友致贈之由已公司生產之 香檳,暢快飲用,椎該香檳製造過程受到病菌污染,導致戊於飲用後持續腹瀉數日,但因己公司人 員眾多,分工細瑣,實未能査明,是在何環節以及係因那位員工的疏失,才導致該香檳受到病菌污 染。試問:若於戊應該维修單向丙領回系爭A鐘前,甲偶然發現A鐘現為丙所占有,甲得否對丙請 求返還該A鐘?戊得否對己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35分)
#476478
一、2016年,高中甫業之18歲某甲,得知高中盛臺大法律系後,便開始尋找未來就學期間的住宿地點 甲看中的A個人小套房,為房東丙所有,就在臺大後門正對面,租金也相當低廉。由於大學周邊租 屋不易,甲及其單親爸爸乙便顧不得A屋其實是頂樓加蓋建建的事實,依然決定承租A屋。由於 房東丙不諸法律,對於租屋事官也很陌生便從網路上下載一份「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内容略為: 「承租人甲與出租人丙兹為住宅租賃事宜,同意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範圍:A屋全部。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第三條、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整,承租人應於每月28日前支付次月租金。如有付,出租人得不經催告,行終租約。 第四條、押租金租賃雙方約定為二個月租金,共計10000元。出租人應於租期滿或租賃契約終 止時,返還押租金於承租人。 第五條、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 仍缴續存在。出租人並應移交押租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下略)」 經甲、乙審閱多日後,乙、丙二人於契約書上簽名,甲也隨即搬入A屋,開始大學新生活。為了讓 甲得以事心於學業,押租金及每月租金均由乙直接匯人的指定帳戶。2020年春夏交際,丙因需款孔急,便將A屋出售於丁並讓與事實上處分權,惟疏未將10000元押租金移交付於丁又由於甲 乙二人均未受通知,因此乙仍將租金入丙之帳戶。一個月後,丁便以遲付租金為由,依據系爭契 約第3條 向甲表示終租約。由於甲已考取政大法研,本就有意搬離A屋另竟他處住宿,遂表同 意。數日後,向甲、乙請求租金5000元。甲則向丁主張:租賃契約既經終止,丁即應返還押租金 10000元。試甲、丁之上開請求,是否有理由?(35分)
#476477
(二)若丙以信託受益人之身分,要求以乙给付105年9月1日至今共一年份之租金50萬元之四分之一亦即12.5萬 元,是否有理由?
#47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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