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法》,徵收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請求清償稅捐的法定期限,通常為 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算。
其立法意旨是為了在一定期限內確定國家稅權,確保稅收徵起,並在超過此期限後,國家即不得再行徵收,以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使經濟活動得以穩定發展。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
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