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 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 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一)應由何法院管轄?又如乙女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應如 何處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