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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30174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 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 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債權人甲持票面金額 200 萬元之本票裁定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存款債 權。核發扣押命令扣得 200 萬元之債權後,乙以清償消滅為由,對甲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訴請確認本票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並依強制 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經法院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嗣有債權人丙 持債權金額 2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另聲請執行債務人乙 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債權 150 萬元,試問:甲得否聲請參與分配該筆工 程款債權?反之,債權人丙如非聲請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丁之工程款 債權而主張聲請執行前開乙之存款債權,或主張參與分配時,有無不 同?(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