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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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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3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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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30174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執行員:強制執行法概要#130174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 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 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債權人是否得以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亦即請 求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進而由執行法 院解約後,執行債務人對保險公司之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如可為 執行標的時,相關理論依據為何?又關於執行此一標的時,應受相關限 制為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