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之母病逝,甲繼承 A 土地一筆與 B 名畫一幅。因甲罹患精神疾病,偶
爾會難以自控之情形,甲為免自己受騙,致 A 地與 B 畫落入他人手中或
為不利益處分,遂和其兄長乙虛偽訂立 A 土地之買賣契約,並將 A 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到乙名義下。約定甲仍是保有使用管理 A 地之權利,俟甲
病情穩定後,乙再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另就 B 畫部分,甲授權
乙出租 B 畫三年,每個月租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萬,乙將 B 畫以每月2萬
元出租給善意不知之丙。
試問:
(一)甲、乙間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甲乙間買賣契約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惟其隱藏之借名登記契約仍為有效:
87條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2項,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該法律行為之規定
甲雖有精神疾病,但訂契約時仍清醒,亦未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有行為能力
甲乙間買賣契約雖因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但其隱藏者係借名登記契約之真意,依87條2項適用借名登記契約之規定
借名登記契約,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之登記 → 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 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仍有訂約之真意,故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二)乙逾越代理權而屬無權代理,甲丙之租賃契約效力未定
依170條,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惟若有表見代理之外觀,依169條不在此限,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即為此類
實務認為,限於本人以外部授權方式授予代理人代理權,而後以內部方式限制代理權者,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任代理權繼續的外觀,此種情形始構成表見代理
本題中甲係以內部方式授權乙,亦以內部方式限制乙之代理權,故不構成表件代理之情形 → 依107條,甲不負授權人之責任 → 乙越權代理之行為屬無權代理,依170條非經甲之承認不生效力
詳解
87+167
103+1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