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風力發電機之「具避電功能葉片」相關物品發明專利 P 之專利權 人,已授權乙製造 F1 葉片,供風力發電機製造商丙使用。丁為甲之 市場競爭者,亦生產 F1 葉片之替代產品 F2 葉片,而 F2 葉片之避電 功能有限,無法充分發揮 F1 葉片所展現之避電功能。丁為拓展市場, 取得與政府機關合作之機會,未經甲同意,不法實施前述專利 P 之相 關發明而產製 F1 葉片,售予風力發電機製造商戊,以製造風力發電 機 E,共 100 台。該 100 台發電機 E 之製造是基於 TPC 公司採購合 約之需求,但目前尚儲存於戊之倉庫,一個月後方交付於 TPC 公司。 甲知悉丁不法生產 F1 葉片,並配置於戊所生產之發電機 E 上,遂於 法院起訴而對戊主張專利 P 之侵權,請求法院判決此 100 台發電機 E 不得交付於 TPC 公司,並全部銷燬。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請求法院判決該 100 台發電機 E 不得交付於 TPC 公司,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