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為面容姣好、活潑外向、已滿 20 歲之大學女生。他校男生 A 於某次校際交誼時 認識甲,對甲頗有好感,決心追求,乃屢次跟隨甲,想探知甲所住之地方。但甲卻 無意於 A,因此幾次勸告 A 不可跟蹤。某日 A 又跟蹤甲,恰巧甲與同班同學乙男 併行,乙男得知上情後,遂與 A 理論並在拉扯中將 A 推倒,但未致 A 受傷,路人 見狀速報警局。警察趕到後,將 3 人帶回警局,依法處理。問:

(一)警察可依何法將甲、乙、A 帶回警局?(7 分)

詳解 (共 10 筆)

ftmac203
ftmac203
詳解 #1723068
2015/11/27
依據上述題目所陳: A男及同班同學乙男方面,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其中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者,上述A男及同班同學乙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其實施查證身分之措施,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據前條(第六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其中第2款及第3款(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陳述其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國籍、住居所等個人資料),若不能依據第2及第3條規定查證其身分,得將其帶返勤務處所查證(自攔查起3小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比例原則),並立即通知該管勤務指揮中心及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若是在警方到場時現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亦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現行犯之規定通知其至勤務處所,現場查證其姓名或住居所時,若嫌疑人不告知警方則可將其強行帶返勤務處所(比例原則,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甲女之部分,可以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款(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危害或即將發生之危害知情,且有必要查證其身分者),查證其身分並通知其至勤務處所說明。
陳耀乙
陳耀乙
詳解 #2481455
2017/11/09

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本法)41條通知三人回警局依法處理:

1.依據本法第39條「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復依據依據本法第41條規定「警察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2.得依41條通知A到案說明:

(1)「過去」A屢次跟隨甲,甲亦屢次對A勸告不可跟蹤,A仍反覆為之,A因而成立本法分則「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構成要件,性質屬嫌疑人。

(2)本次A雖有跟追甲之行為,但依題旨所示,乙係上前與A理論而非勸阻,故A尚未受到勸阻,本次行為並未達到法定構成要件,尚無本法適用空間。

(3)本次行為中,A由乙在拉扯中推倒但未成傷,性質屬被害人(關係人)。

(4)本次係依據本法41條通知到案說明。惟有關甲「過去」之「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行為如已逾二個月,警察機關則不得訊問、處罰及移送法院。

3.得依41條通知甲到案說明:

(1)甲為本案中之目擊者(證人)。

(2)得依據本法41條通知到案說明。

4.應依41條通知乙到案說明:

(1)乙在拉扯中將A推倒,但未致A受傷,因而成立本法分則中「加暴行於人」之構成要件,性質屬嫌疑人。

(2)同樣依據本法第41條通知到案說明。

結論:甲、乙、A三人均由警察機關依據本法第41條通知到案說明,差別僅於身分不同而已。

cindy
cindy
詳解 #3399214
2019/06/06
(一)乙與A應得以社維法第42條現行違序...
(共 7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saintbit
saintbit
詳解 #1746340
2016/03/28
本題中警察到達現場,得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內(有事實足認對於以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犯罪行為之情者)之規定,對現場人等查證身分,在者了解案情後,得以A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故跟追尾隨他人),乙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施暴行於他人然尚未致傷)等規定將A即乙二人帶回勤務處所進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維續按鍵之調查及筆錄製作,再者甲係於本案人目睹全程,亦係A無故跟追尾隨案中之被害人,故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害人及證人身分,請其陪同返回勤務處所製作筆錄釐清案情。
誠誠
誠誠
詳解 #3105495
2018/12/08
(一)本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為論述1,本...
(共 1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a0925032903
a0925032903
詳解 #2762494
2018/05/02
社維法第41條通知證人到場
毛毛香腸
毛毛香腸
詳解 #4510096
2021/01/23

一、社維39條調查之開始(調查法定),警察因民眾舉報之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二、社維41條調查之通知,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這條就可以包括全部人了吧)

三、社維42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或可特别適用於推人的乙?)

真的要用警職法,6條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第3款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查證身分或許說得過去。

题目則沒有明顯提到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的要件: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違序跟犯罪還是不太一樣的,所以我猜這題主要是考社維法。


邱昶樺
邱昶樺
詳解 #1811321
2016/12/26
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沈邵群
沈邵群
詳解 #1752473
2016/04/28
社維法39條至42條之調查程序(即時制止,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
蔡宗晏
蔡宗晏
詳解 #3475645
2019/07/11
社維法
(共 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私人筆記 (共 2 筆)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私人筆記 #3625768
2021/10/07
警職法 678
(共 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Chen You Hsuan
Chen You Hsuan
私人筆記 #1362908
2019/04/03
須釐清甲、乙、A三人之法律地位,警方才可...
(共 3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