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上述題目所陳: A男及同班同學乙男方面,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其中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者,上述A男及同班同學乙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其實施查證身分之措施,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據前條(第六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其中第2款及第3款(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陳述其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國籍、住居所等個人資料),若不能依據第2及第3條規定查證其身分,得將其帶返勤務處所查證(自攔查起3小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比例原則),並立即通知該管勤務指揮中心及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若是在警方到場時現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亦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現行犯之規定通知其至勤務處所,現場查證其姓名或住居所時,若嫌疑人不告知警方則可將其強行帶返勤務處所(比例原則,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甲女之部分,可以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款(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危害或即將發生之危害知情,且有必要查證其身分者),查證其身分並通知其至勤務處所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