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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 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2613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面容姣好、活潑外向、已滿 20 歲之大學女生。他校男生 A 於某次校際交誼時 認識甲,對甲頗有好感,決心追求,乃屢次跟隨甲,想探知甲所住之地方。但甲卻 無意於 A,因此幾次勸告 A 不可跟蹤。某日 A 又跟蹤甲,恰巧甲與同班同學乙男 併行,乙男得知上情後,遂與 A 理論並在拉扯中將 A 推倒,但未致 A 受傷,路人 見狀速報警局。警察趕到後,將 3 人帶回警局,依法處理。問:

申論題內容

(三)警察應如何處理乙男?乙男可如何抗辯?(11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ftmac203
依據上述題目所陳,同班同學乙男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加暴行於他人者),在其行為中止後兩個月內詢問乙男,並開立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檢附該案卷宗送交該管簡易庭,因為加暴行於他人有處拘留,故屬需送交簡易庭裁判。 乙男可稱其為保護甲女之生命、身體之權益,怕A男對甲女傷害,才在拉扯中過失推倒A男,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過失不處拘留,並為出於保護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不罰。但是否有過當之情事,仍須交於簡易庭之法官認定並裁判。
詳解 提供者:a0925032903
社維法87條 社維法12
詳解 提供者:鄭雅穗
42 87-1 7 12
詳解 提供者:Han
依據上述題目所陳: A男及同班同學乙男方面,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其中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者,上述A男及同班同學乙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其實施查證身分之措施,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依據前條(第六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其中第2款及第3款(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陳述其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國籍、住居所等個人資料),若不能依據第2及第3條規定查證其身分,得將其帶返勤務處所查證(自攔查起3小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比例原則),並立即通知該管勤務指揮中心及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若是在警方到場時現場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亦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現行犯之規定通知其至勤務處所,現場查證其姓名或住居所時,若嫌疑人不告知警方則可將其強行帶返勤務處所(比例原則,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甲女之部分,可以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款(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危害或即將發生之危害知情,且有必要查證其身分者),查證其身分並通知其至勤務處所說明。

詳解 提供者:LYL(111警佐班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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