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以下 5 項敘述都有錯誤,請指出錯誤之處,並以正確法規內容更正。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三)以下是兩位剛考上四等特考的新進公務人員的對話: 丁:「我們現在才委任第 3 職等,不曉得什麼時候,才有機會升到較高的職等。」 戊:「其實也不要急,只要我們表現良好,長官也可以讓我們『權理』。當我們 到委任第 5 職等時,就有機會權理到薦任第 8 職等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所稱權理係依本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為暫以低資高究之謂。
2.權理並非升職等,就俸給來說,仍領取原職等本俸,其專業加給則比照權理職等支付;又依前揭規定,權理範圍僅為同官等高二職等內,本案戊聲稱委任5職等得權理薦任8職等(跨官等高3職等),顯然與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