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以下 5 項敘述都有錯誤,請指出錯誤之處,並以正確法規內容更正。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四)以前從未擔任公務人員(即毫無公職年資)之某己普考及格,分發委任第 3 職等 辦事員,應予試用 3 個月。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1.依據本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2.己屬前揭「初任各官等人員」,應先予試用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