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以下 5 項敘述都有錯誤,請指出錯誤之處,並以正確法規內容更正。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五)某庚在服務機關試用期滿,被其科長評定為不及格。經人事室檢送相關資料,逕 送首長核定後,再送銓敘部審定為不及格,予以解職。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有關公務人員初任至不及格而解職之規定下:
1.本法第20條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2.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3.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4.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5.准此,本程序依序為:人員試用、主管考核、考績委員會審查、機關首長核定(核定之日起解職)、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本案漏送考績委員會審查,未給予庚陳述意見及申辯機會,程序違法。
詳解
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1.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期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期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2.所謂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指試用期滿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30日內,未依法提起複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複審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期執行。
3.所謂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停職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