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試就強制執行管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一)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 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 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又乙對丁保險公司(總公司位於臺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甲欲聲請對其強制執行,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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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補充:
行政院會今(18)日拍板《保險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含要保人因欠債遭強制執行時,低於特定生活保障金額的保險以及健康、傷害類型保險,皆不得強行解除及扣押;若保險契約遭扣押,部分親屬或指定受益人有權變更為新要保人,延續保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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