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22067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15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9 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未料乙屆期經屢次催討仍不返還,故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乙返還 200 萬元及 利息。請問:如甲起訴狀上同時表明其於 110 年 3 月 13 日時,曾應乙之請求,同意展延清償期限 2 年,在此情形下,法院應如何審查甲所提訴訟之合法性或有理性?又若甲乃聲請法院對乙所積欠之 200 萬元發給支付命令,書狀上為上述同意清償期展延之陳述,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246 號 民事判決

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2 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