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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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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3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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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3013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3013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