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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_乙級:19500 就業服務#130377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年份:114年
排序:2

題組內容

一、甲君為中低收入戶,家中經濟拮据,甲君父親高齡 78 歲且患有口腔癌,日前不慎於浴室跌倒,需要有人全天候照顧,甲君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請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承上,甲君擔任雇主除前揭給付義務外,亦需負擔該外國人之生活照顧責任,且需於外國人入國後幾個工作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2 分)並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幾日內,即需再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hihJhu
參考答案:3日、30日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 5 條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第三類外國人居住國家無認可醫院者,得檢具居住國家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二、入國後三個工作日,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