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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_乙級:19500 就業服務#130377
科目:技檢◆就業服務-乙級
年份:114年
排序:3

申論題內容

二、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 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哪些事項?(每項 2 分,共 8 分)就業保險業務之監理單位為何?(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hihJhu
參考答案:問題一 (1)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2)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3)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4)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問題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
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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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