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為「電動車混合電力供電系統控制方法」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乙認為該發明專利有不具進步性的理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甲 於舉發審理程序中更正該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試問:

(三)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准予更正時,並為舉發成立之審定,甲就舉發成立之審定表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時,乙可否就准予更正之部分單獨提起救濟?理由為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