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 300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 800 萬元之 A 地一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 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對乙之 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 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 B 地自建違章 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 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戊居住之 C 屋使用 B 基地至 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 C 屋返還 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 D 地一筆,以市價 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 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判決確定。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