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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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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民事訴訟法#100042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臺北地方法院自 103 年創立「專辦調解法官制度」 ,由家事專辦調解法官實際參與 以及支援調解程序,亦即,此一家事專辦調解法官只負責家事調解業務,不參與家 事審判工作,請您以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和法理分析以下問題:
(二)「專辦調解法官」是法官還是調解委員?
相關申論題
一、甲走在人行道上,見前方一小孩突然衝向車道,將遭來車撞上。甲迅及跨步向前 抓住孩童,免於重擊;卻因力道太猛導致小孩挫傷,嚎啕大哭。孩童母親告甲傷 害。問:甲是否成立傷害罪?這一案例,依照「相當因果關係說」或「客觀歸責 理論」處理,評價結果有何不同?
#418662
二、乙違規停車在某社區大門前,社區保全甲勸離,乙不從,發生激烈爭吵。少頃, 乙提著一桶汽油,怒氣沖沖走進管理中心,揚言:「大家作伙死!」。甲見狀,趨 前奪取汽油桶,拉扯中,乙的手腕受傷,臉頰一道傷痕,衣服撕裂。乙對甲提出 傷害與毀損告訴。問:甲是否有罪?請說明實務判決與學說意見的不同。
#418663
三、甲遭公司解雇,心情鬱悶下至海產店吃東西喝悶酒,喝到酒醉竟睡倒在桌上。海 產店快打烊時,老闆 A 將甲搖醒表示即將打烊並請其結帳,甲睡夢中遭搖醒而爆 怒,在因酒醉而完全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甲出拳將 A 打傷,並故意持椅 子將店裡的櫃子砸壞。之後,甲走到停車場本欲開車離去,但因酒醉又再度於車 上睡著,一直睡到隔天清晨 5 點醒來,此時甲酒精已消退許多,雖仍頭痛但決定 直接開車回家,豈料甲在半路因闖紅燈撞上行人 B,導致 B 受傷倒地昏迷。甲驚 覺肇事下車察看,心想當時清晨四下無人,竟直接開車離去。之後,經路人報案, B 被緊急送醫急救,甲則於 10 分鐘後被警察攔下,經酒測甲當時吐氣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 0.36 毫克。B 在醫院經檢查發現已遭重擊導致腎臟破裂,急診醫師幫 B 緊 急開刀,為避免 B 感染喪命、只能手術切除 B 一棵腎臟,幸而最後 B 撿回一命。 試討論本案中甲可能應負之刑責?
#418664
一、刑事被告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為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範疇; 此防禦權包含辯護倚賴權(即積極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在內,因此,刑事訴訟法 賦予辯護人多項權限,期使此項權利得為最大之發揮。請問:辯護人行使其權利時, 能否與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並請舉例說明之。
#418665
二、檢察官起訴被告甲販賣毒品,主要證據為:證人即承辦警員 A 證稱: 「因有秘密證 人指述曾向被告購買毒品,我們在經過檢察官之許可後,調取該行動電話的雙向 通聯紀錄,查知與該行動電話通訊的對象,大都有毒品前科,乃向法院聲請對該 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獲准,嗣經過濾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下稱通訊譯文) ,認為 被告以該行動電話與證人 B 聯絡時,曾提到『跟那天一樣送早餐給你吃』 、 『便當 2 個不要亂用,不要當作 1 餐吃,早餐跟午餐』,我們判斷沒有朋友會送早餐,其中 所稱『便當』,應該就是毒品的代號,『便當 2 個不要亂用』,則應指不同的毒品, 不要混著使用,因實在值得懷疑,就通知證人 B 到警局詢問,B 旋即供承,其撥 打前開電話,就是要向上訴人購買海洛因;另被告以前開行動電話與 B 聯絡時,B 曾提到『我的電話沒電,我人甘苦好幾星期了』 ,……我認為人若生病,應該去看 醫生,怎麼要找被告,嗣經詢問 B 該通電話是否要向被告購買毒品,B 就承認了。」 請問:如果您是法官,會否據此判決被告有罪?理由為何?
#418666
(一) 「指認」係何種證據方法(5%)?內政部頒佈之「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 疑人注意事項」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謂之「法定程序」?
#418667
(二)審判中,乙的辯護律師以「僅有乙一人的相片及本人出現在三次指認程序, 形同單一指認」為由,並據此主張甲之指認結果不得作為證明乙有罪之證 據,是否有理由?
#418668
1、弁護士連合会
#418669
2、リコール
#418670
3、通信傍受法
#41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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