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 「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向甲借款 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 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二)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