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課稅規定 | ||
| 所得種類 | 內容 | 計算 |
| 營利所得 | 個人參加人全年度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以下者, 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1.核實認定: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 2.部訂標準: 按建議價格或者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 營利所得=超過免稅(77,000)部分之銷售額*6% |
| 執行業務所得 |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金額達一定標準,所取得之業績獎金或者補助費視為佣金收入。 | 1.核實認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 2.部訂標準:帳簿不齊全,費用率20%。 |
| 其他所得 | 個人參加人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 | 無須扣除成本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