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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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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8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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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80760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80760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於 105 年 2 月 1 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契約中明訂須於一年內完工且甲願預先拋棄乙之工程款請求權之時效利益,106 年 5 月 1 日約定之工程施作完成並驗收合格,而乙此時依約已可向甲請求工程款,惟乙遲至 108 年 6 月 1 日始向甲請求給付工程款,甲稱因資金周轉困難僅先給付三分之一之工程款予乙,乙亦同意甲所請,嗣後乙於108 年 10 月 1 日再向甲請求剩餘三分之二之工程款,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_
申論題內容
(二)倘乙主張因不可抗力事由故遲至 106 年 5 月 1 日始完工,乙向甲申請展延工期至 106年 5 月 1 日,甲同意展延工期。其後乙於 108 年 10 月 1 日向甲請求展延工期期間之管理費損失,試問在民法上,乙得向甲請求該管理費損失之可能請求權基礎及消滅時效各為何?(14 分)